2006年1月25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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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行社没有随意调整行程的权利
浙江旅游质监所公布投诉案例
屠千嵋

    春节即将到来,又是外出旅游的旺季。无论准备出游者还是旅行社都是又喜又忧,怕只怕旅途中会有纠纷,破坏了旅游的初衷。前天,省旅游质监所公布了旅游中常见的三大问题,希望游客和旅行社都能从中得到借鉴。
    
    案例一 旅行社善后处理不当引起投诉
    2005年11月11日至11月17日,杭州陈先生等19人参加了杭州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7日游。按照旅行社事先和客人约定,旅行社不派全陪,但为客人安排“当地优秀导游服务和旅行社责任险”。11月13日晚上,当旅游车行至距丽江35公里处发生车祸。由于当时旅游车上没有全陪,也没有地陪,陈先生等人只能和组团社及地接社联系。当地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认定:肇事摩托车负全责。
    在旅游车驾驶员的协助下,陈先生等客人乘坐另外一辆空车抵达丽江住宿的饭店。地接社不但没有及时安抚客人,反而要求客人按行程继续旅游,遭到客人的强烈抗议,旅行社这才协助客人到医院就医。由于旅游行程受到了一定影响,陈先生等客人要求推迟回程时间,经过协商,陈先生等客人和云南地接社达成延后两天行程,客人放弃追究组团社和地接社的任何责任。
    客人返回杭州时,由于航空保险已经过期,旅行社要求客人自己购买意外保险。到杭后,旅行社专门派车到机场迎接客人,旅行社代表表示将向公司领导汇报客人提出的相关要求,但从此没有下文,客人对此很不满意。
    
    案例启示:
    首先,旅行社没有履行告知义务。鉴于云南旅游的特殊性,从一个旅游目的地前往另一个旅游目的地的途中,基本不派导游陪同前往,旅行社在行程中却明确约定,“当地优秀导游服务”,就容易给客人造成误会,进而引发投诉。
    其次,旅行社相关服务不规范。地接社向客人收取了130元自费项目,但不给客人提供服务收据;由旅行社代买航空保险后,旅行社没有及时向客人提供航空保险的原始凭证;在出车祸的当晚,本应由旅行社提供餐饮服务,而地接社并没有按照约定为客人提供;当旅游行程延后两天时,地接社并没有将航空保险将被作废的消息告知客人,成为客人投诉的导火索。
    最后,旅行社善后处理工作不当。包括车祸发生地接社的处理、接机人员承诺向领导汇报但不给客人答复、没有给客人消费凭证等行为,只要旅行社妥善处理,根本不会导致投诉。
    
    案例二 取消行程旅行社如何扣除损失
    杭州徐女士和她丈夫与杭州某出境游组团旅行社签订合同,于2005年11月28日至12月9日赴澳大利亚、新西兰旅游。出团前3天,由于身体不适,徐女士向旅行社提出取消行程,并提供了医院的证明。
    由于旅行社已经为徐女士购买了旅游团队机票,无法办理退票手续,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签证费、杭州至香港、澳大利亚、新西兰的双程机票等,将近14000元。团队结束后,徐女士向旅行社交涉,要求退还旅游团款。当旅行社提出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扣除旅游团款时,徐女士觉得自己尚未成行就要被扣除高昂的费用,而且也不是自己的主观原因导致行程被取消,觉得十分冤枉,不愿意接受旅行社的扣款方案。
    
    案例启示:
    按照航空公司售票规则,凡是享受折扣优惠的机票,一经售出,就不得转签,也不得退票,旅行社向航空公司购买的机票均为优惠机票。虽然客人可以取消行程,但是旅行社却难以从航空公司退回机票款,由此给客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。
    由于旅行社业务操作的特殊性,一旦出现上述纠纷,旅行社往往难以提供原始凭证,对快速处理纠纷造成影响;同时,由于客人不能完成既定旅游行程,已经给本人的情绪带来了影响,而旅行社又要扣除较大额度的损失,面对如此现状,客人难以接受旅行社处理方案也在情理之中。因此,尽管旅行社有充分的理由扣除客人的团款,但必须对客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明和解释工作,并提供相应的原始凭证,而不能以简单的方式处理此类纠纷。
    
    案例三 旅行社不能随意调整旅游行程
    谢小姐及同事共16人参加省中旅组织的五天四晚三亚游,因觉得旅行社提供的1880元的行程太紧,经协商修改了部分行程,变得较为宽松休闲。最终双方签订了合同定价2050元。其中报价单上自费项目标价“南山佛教文化苑150+素斋48+电瓶车25”。
    到了三亚以后,客人发现组团社与地接社沟通不足,未能把客人行程宽松的要求转达给地接社,当地地陪以旅游景点同方向为由,未征求客人意见,把前2天的行程压缩为1天,使得客人疲于奔命,休闲的目的仍然无法实现,最后整整一天则没有安排,在住处闲置。
    客人还发现旅行社发给他们的门票中南山文化苑的面额为138元,明显高出合同报价。
    回杭后,客人向旅行社交涉,旅行社只答应退还多收的门票费用,以行程上附有“旅行社在不降低服务标准及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,有根据实际情况对线路作合理调整的权利”为由,不承认压缩行程为违约行为,只同意补偿每人50元。最终导致客人向省质监所投诉。
    
    案例启示:
    组团社要保证服务质量,应选择供应商,尤其是地接社,其中派全陪是保障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。而本案中,恰恰是组团社没有全陪,没能把客人要求休闲的要求告知地接社,且当地接导游压缩行
    程时,没有全陪来制止,损害了客人的权益。
    旅行社在行程的注意事项中的“旅行社在不降低服务标准及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,有根据实际情况对线路作合理调整的权利”,在没有征得客人同意或在签合同时提醒客人注意,违背合同法的公平原则,旅行社没有这样的权利。